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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發給辦法

義守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發給辦法

義守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發給辦法_2A9051150105.pdf

義守大學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發給辦法

114年12月24日行政會議通過(全文),115年01月02日校長核定公告

第一條 義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試辦計畫,鼓勵清寒學生力爭上游、追求學業優異表現,並提供穩定之經濟支持,使其得以專注於學習,以正向態度發揮自我潛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限本校大學部及進修學制學士班在學學生(不包含公費生、延畢生、退學生及休學生),並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同時符合下列兩類資格者:

一、補助身分資格(A、B類):

(一)A類: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身心障礙學生。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5.原住民族籍學生。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二)B類:符合弱勢助學資格

1.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資格者。

2.家庭突遭變故經本校審核通過者。

3.其他經本校認定為經濟不利者。

二、成績優異資格:

前一學年度每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前一學年度每學期操行成績須達85分以上,且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

第三條 本辦法獎學金名額依教育部所核配之A類與B類人數辦理,並得於總補助經費額度內彈性調整名額分配;獎學金於當學年度內採逐月發放原則,應屆畢業生發給至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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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類: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捌仟元。

二、B類:每月核發壹萬元。

第四條 補助期間,學生如受警告以上處分,本校得視情節終止發放。如因故休學或退學者,註銷受獎資格並終止發給獎學金。

第五條 獲本獎學金補助之學生,不得於同一補助學年再申請本校由教育部補助經費設置之相同性質學業優異獎學金。但申請民間資助獎學金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符合第二條資格規定之學生,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於公告期間內主動比對,如符合資格學生人數大於教育部核配本校名額時,除學業成績外,由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依據學業成績、操行及其他綜合表現列入審查。

第七條 為審查本辦法獎學金核發相關事宜,設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會計處處長、班級導師一名及學生代表一名擔任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支應,必要時得由本校自籌或其他資源補充之。本獎學金試辦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共九個月。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告日實施。